CIETAC仲裁实践 Q&A

当事人如期望对首席仲裁员的国籍有特殊要求,首先应在合同仲裁条款中预先予以明确。

在无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未选定非中国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主要是出于对其费用的考虑。在组庭前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确提出希望贸仲委代为指定非中国籍仲裁员,并愿意预付首席仲裁员的费用,在实践中贸仲委均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贸仲委推进仲裁程序高效、结案期短并不意味着复杂案件的当事人没有充分的时间准备材料和陈述意见。在贸仲仲裁案件中,仲裁庭与当事人协商沟通后进行程序安排十分常见,提交材料的次数、开庭的次数、相关文件的截止期限等由仲裁庭在双方的意见基础上进行合理安排。

无论是审问式还是对抗式,均由仲裁庭予以决定,贸仲委对此并无干涉,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指定仲裁员或通过在程序安排或仲裁条款中进行明确来实现所偏好的审理方式。

贸仲仲裁兼容传统上更高效低成本的审问式和更国际化的对抗式的做法,更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不同需求。

外国律师完全可以单独作为代理人在贸仲仲裁案件中出庭,如另行聘请中国律师出庭一般是基于中国律师更熟悉中国法以及需要中国律师就中国法律提出法律意见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