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规则
CIETAC仲裁规则的主要特点
1. 审理方式的选择
CIETAC在保障当事人仲裁权利的基础上,尽可能降低各项仲裁成本。例如,一般而言仲裁庭应开庭审理案件,但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并经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认为不必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档进行审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询问式或辩论式审理案件,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发布程序令、发出问题单、制作审理范围书、举行庭前会议等。
2. 简易程序的有效使用
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的案件,以及虽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但是经过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仲裁适用简易程序。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案件答辩和反请求期限较短,一般均为20天。仲裁庭应在组庭后3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3. 调解程序的应用
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的,或一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有调解愿望但不愿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CIETAC可以协助当事人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调解。
经调解或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制作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曾发表的意见、提出的观点、作出的陈述、表示认同或否定的建议或主张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
4.案件管理秘书制度
CIETAC受理案件后,其仲裁院会指定一名案件秘书协助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
5. 尊重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择
CIETAC尊重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择。当事人可以从CIETAC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也可以选择仲裁员名册外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审理案件。
6. 经验丰富的仲裁员
在CIETAC的仲裁员名册中,有千余位经严格挑选、并具有丰富经验的仲裁员。在保障仲裁员储备涵盖多领域、各主要司法区的同时,贸仲仲裁员名册中的有大量通晓中国法与普通法系法律和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